据最新消息,在17日下午连放“诈弹”影响四地机场11个航班的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抓获,但留给人们的思考却远未停止。相比于此前指定航班的“定点诈弹”,今年兴起的“大面积诈弹”造成了更加恶劣的后果,不仅受影响旅客大量增加,就连航空公司遭受损失也在不断上升。
对此,有乘客、专家呼吁应加重处罚力度,以儆效尤。
“诈弹”升级引起多米诺效应
一年之前,45天内5架航班遭“诈弹”威胁的事件上了各大网站头条,这与最近连续发生的两起“诈弹”事件相比,却是“小巫见大巫”。
航空公司内部一位人士说,2012年8月至10月之间接连发生4起“诈弹”事件,影响航班数量仅为5班,没想到今年连续发生的两起“诈弹”事件,影响航班量累计已经多达16班。今年5月15日上午,由上海、南京、西安、北京等地飞往深圳的5架航班,在半个小时内相继收到炸弹威胁信息,共涉深圳航空、吉祥航空、东方航空3家航空公司。后经中国民航局查实,均为虚假威胁信息。据涉事机场回应,犯罪嫌疑人多次向各个机场致电,称航班有炸弹,相比之前指定某一航班,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手段已经升级。
就在警方从东莞擒获犯罪嫌疑人不久,17日下午,广州、上海、重庆等多地机场再次接到航班安全威胁信息,春秋航空、东方航空等多家航空公司飞往上海或从上海起飞的航班都遭波及,北京、广州、重庆、深圳机场的运行秩序都遭到干扰,共11个航班受影响,被媒体称为国内“史上规模最大诈弹威胁案件”。
此事件中犯罪嫌疑人江苏盐城籍的季某已被抓获,而其所使用的手段也令业内震惊,据航空公司透露,犯罪嫌疑人致电机场直接说“3:30到5:30之间起飞到上海的航班有炸弹”,这种不确定的指向很快就导致了各家航空公司的连锁反应。
“诈弹”带来的损失有多大
首先遭受损失的是旅客的宝贵时间。“整个过程至少在1个半小时,特警上飞机检查机舱,所有的旅客下飞机,人和行李都要重新过安检,折腾得不得了。”北京律协航空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张起淮律师17日恰好乘机从上海返回北京。如果按照每人1.5小时的受影响时间计算,17日的航班虚假危险信息事件导致11班航班延误,影响人数超过1100人,令旅客1650小时的生命打了水漂。
对机场和航空公司而言,损失的是真金白银。据一位飞行员介绍,如果航班在空中接到威胁信息,第一反应是要放掉飞机携带的大部分燃油,以便备降,据估算飞机一次飞行带的燃油起码10万元。
如果航班落地后要启动紧急疏散,成本还将进一步升高。一旦打开紧急舱门使用充气滑梯,成本则可能再增加40万元,还要加上航空公司付给机场的降落费等。以波音737—800为例返航或者备降一次,航空公司的损失或可突破百万。
炸弹威胁牵一发而动全身,间接损失更难以估量。按照处理程序,收到“诈弹”威胁信息后,空警要排查爆炸物,管制要协调冲突、指挥避让,机场要启动紧急预案,消防队急救中心警察要紧急出动。由此导致大量航班因为机场关闭备降等待返航,除了旅客、行李要进行再次全面检查,整个飞机也要接受地毯式筛查,机场的排查也要3至4个小时。业内人士担忧,如果这种升级的“诈弹”势头持续下去,将直接威胁到整个航空业的发展。
判罚从轻不利震慑肇事者
“航空公司和公安部门就不能建立一个‘甄别机制’?别老是被这些人牵着鼻子走。”不少网友纷纷质疑。
对此,多家航空公司表示,这套机制恐怕很难成型。“航空公司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收到任何航班安全可能受影响的消息,第一时间备降、返航才是避免事故的首选。谁都不敢拿乘客的生命开玩笑。”
提升“诈弹”惩罚力度是另一种呼声。按照《刑法》第291条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应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司法部门认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有期徒刑的上限最高可达15年。就此前的判例来看,处罚力度远不及民众期望。去年10月,贵阳机场一旅客称“包里有炸药”,在接受批评教育后即被放行;三亚机场一乘客谎称带了炸弹,致使166名旅客行程延误,也只是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去年12月,备受关注的“8·30”深航航班“诈弹”威胁案被告人熊某,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仍处于5年以下范围。
损失可否由肇事者埋单
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教授邹建军表示,“法条中对‘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的判断标准并不明确,加上一般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较好等,实践中往往从轻处罚。这样的判罚震慑力不足。”
在谈到让肇事者赔偿航空公司损失时,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刘春泉律师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让肇事者赔偿损失难以操作,一方面航空公司的损失难以估量,即便抓到肇事者,他们也无法支付如此庞大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