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飞行模拟设备鉴定机构和民航规章的发展历史,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第一阶段,从1974年到1999年
中国民航在1974 年首次引进飞行模拟机(REDIFUSSION波音707 和三叉戟)。在1999年以前,中国民航还没有自己的飞行模拟设备鉴定队伍。国内飞行训练中心都是请美国联邦航空局模拟机鉴定办公室的专家依照规章14 CFR 60 AC120-40B,AC120-45A对设备进行鉴定。
(2)第二阶段,从1999到2005年
1999年初,中国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组织了一批多年从事模拟设备维护的专家和有经验的飞行人员赴美国学习。1999年7月成立中国民航飞行模拟机鉴定组(2003年6月被航空安全技术中心飞行模拟机鉴定办公室替代)。此后,鉴定组依照GB 15024-94、GB/T 15025-94《飞机飞行模拟机鉴定标准及鉴定程序》和GB 15026-94、GB/T 15027-94《飞机飞行训练器鉴定标准及鉴定程序》对设备进行鉴定。
(3)第三阶段,从2005年至今
2005年民航总局颁布规章CCAR-60部-《飞行模拟设备的鉴定和使用规则》,同时废止此前的标准。该规章第60.55条推出非强制性的模拟设备质量保证系统,并在第60.19条规定自“2007年1月1日之后,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已按本规则第60.55条的要求建立了合格的质量保证系统,飞行模拟设备合格证有效期为12个月。”
2007年飞行标准司依据CCAR-60部第60.55条颁布了关于建立“飞行模拟设备质量保证系统”的咨询通告AC-60FS-01,明确规定建立质量保证系统的具体要求,具有可操作性,为飞行训练中心建立质量保证系统指明了方向。
上述的三个历史阶段,反映出局方逐渐完善规章、细化要求对飞行模拟设备的质量管理进行约束和完善;咨询通告AC-60FS-01的目的和作用就是“提高运营人的飞行模拟设备可靠性和利用率,为运营人带来显著效益,还将减少民航总局在定期鉴定中的资源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