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中走廊,飞机或其他航空器在飞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地区(进出国境地带、国内重要地区、飞行频繁地区)为保证空中交通安全而划定的具有一定宽度的空中通道。空中走廊可分为进出走廊和迂回走廊。其目的是
具体划定是在两点连线的两侧各有4-5公里宽度的空中飞行通道,供航空器在走廊内实施点与点之间的飞行。空中走廊的宽度一般为8~10公里。有时也限定高度,最低高度层要高出地面最高点400米(平原)或600米(山区)。
设置空中走廊的目的,是使航空器严格按照走廊进行飞行,避免航空器进入走廊之外的限制区域,从而限制飞行范围,便于飞行管制,维护飞行秩序,保证飞行安全。
一般划设在机场密集的大、中城市附近地区上空,如北京、上海、广州、成都、西安、沈阳等大城市都设有空中走廊。飞机去这些大城市的机场,都不可随意飞越城市上空直接去机场,必须先飞向指定的地点(即走廊口),然后沿着空中走廊,再飞向机场降落。空域管理和飞行任务需要时,可以划设空中走廊。受条件限制的,还需要明确走向和飞行高度。
空中禁区是指为了公共安全或军事保密需要,一律限制或禁止航空器其他国家和不明情况的航空器在其领土内的某些地区上空飞行的空间。通常在要地或指定的海域上空划定,有永久性禁区和临时禁区两种。空中禁区一般划在政治、经济中心,工业基地,军事要地和港口等重要的地区或海域上空。在特殊情况下,航空器必须经过空中禁区时,需经划定机关批准。
2000年7月24日我国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该规则第29条第2款规定:“禁止未经批准的任何航空器飞入空中禁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