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运输机场是指为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等公共航空运输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
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编制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意见;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目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经民用航空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运输机场的安全和运营管理由依法组建的或者受委托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机场管理机构)负责。
通用机场是指为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
通用机场的规划、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飞行场地;有保证飞行安全的空中交通服务、通信导航监视等设施和设备;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符合国家规定的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件以及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通用机场投入使用的,通用机场的管理者应当向通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准予许可颁发通用机场使用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