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春秋航空有限公司(Spring Airlines Company Limited,简称“春秋航空”)将所谓“闹事”旅客列入“黑名单”的事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议论。其实,通过类似的关注和讨论,消费者可以对航空运营服务的一些规则有进一步的了解。
在很多消费者看来,在航空运输服务行业中,航空公司是一家“独大”。其实,在保障飞机的正常起降和飞行的体系中,还有军队、民航空管、气象、候机楼、地面运输、货运、机务、油料、餐食、保洁等多个不同的部门和公司。在这一庞大的保障体系里,航空公司只是一个接受服务的客户而已,体系各成员相互间都是按航规和法规办事。因此,把所有航班不正常的罪名都算到航空公司的头上,是不公平的。
不少人认为,航空公司宣称的按航规和民航法规办事都是在保护自己的利益,而没有认识到所有这些规定的大前提都是为了保障旅客的利益和安全。航空运输属于高科技领域,而且旅客运输涉及范围广,对安全有很高的要求,航空运营管理具有全球合作的性质。目前,在联合国框架下设有国际民航组织和国际航协这两个国际性航空运输行业组织,他们为全世界民航业的发展起到了规范和监督指导的作用,并制定了许多涉及到航空运输各个方面的法律法规。
而旅客与航空公司在面对法律时,没有“弱者”和“强者”之分,二者都必须遵守航规和民航法规。如果春秋航空不给予那些故意违反合同的旅客一定的约束,那么受影响的将不只是一个航班,而是带来后续各航段、航线和航班的一连串延误,而且还会打乱各相关机场的正常飞行计划,使更多旅客的出行受到影响。现在国内机场资源匮乏,许多机场承载负荷都很大,而每个起降占用登机口和停机坪时间都是有限的,飞行计划被打乱,有可能带来安全隐患,因此,民航对连续延误的航空公司也有严厉的处罚规定,航空公司和旅客一样都是航空延误的受害者。笔者认为,如果从保障大多数旅客的利益以及保证安全的角度来看,航空公司对违约的旅客提出“暂无能力提供服务”并不过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