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因为著名演员王姬女士的残疾儿子(智障)成为“不安全因素”,被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Air China Ltd.,以下简称“国航”)“赶下”飞机。此事经王姬女士披露后一时火爆异常,国航、残联和社会舆论分别以发表公开信、公开发言和积极评论等各种方式做出了积极的互动反应,各方评价严重对立。在此,我想我们很有必要和王姬女士一起来补补课。
众所周知的是,买机票就有权利登机,这是毫无疑问的法定权利。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旅客旅行了购票付款义务后,运输合同成立生效,承运人就必须履行将旅客安全正点运送到目的地的强制性义务。我想,这正好就是各方同情王姬女士、声讨国航的重要的法律依据吧。然而,虽然旅客有此权利、承运人也有此义务,但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就是,如果因为旅客本人的过错,造成承运人无法履行此义务,承运人不承担旅客因此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那么,问题的焦点就呼之欲出了:王姬女士的残疾儿子是否有过错?若有,该过错是否可以危及飞行安全?而这正好也是我们和王姬女士一起需要补课的重点。
首先,王姬女士的儿子在机上的行为,很明显已经扰乱了客舱内的秩序,如果按照国航公开信所表述的,“孩子登机以后,情绪不稳定,在客舱内来回跑动。孩子年迈的姥姥和乘务组均无法使孩子安静下来。直到233名旅客登机完毕,孩子始终处于高度紧张状态,不能入座,并在楼梯上来回跑动。这样,航班始终无法关闭舱门进入起飞程序”,以及据说是同机旅客所说的“非要往驾驶室里硬闯,机组人员拦都拦不住,而且在飞机上大哭大闹”的表现,这孩子已经违反了《民航安全保卫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维护客舱秩序的相关规定。当然,我们不必担心这两个法律法规在美国境内是否有效,因为根据国际法和我国法律的规定,登记国籍是中国的民用航空器是我国领土的自然延伸。我们也不必担心王姬女士的孩子的生理缺陷是否影响这两个法律法规的适用,因为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了无行为责任能力和限制行为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在适用法律法规方面的特别救济途径。学习到这里,我们就可以明白,王姬女士的孩子当然已经触犯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这已经是一种非常严重的过错,至于这孩子是否应该负法律责任,那又另当别论。
其次,这孩子的过错是否影响或危及了飞行安全呢?答案应该是肯定的。民航视安全为行业发展的基石,航空安全在世界各国都是被强调和重视的。根据国际国内相关组织和部门对飞机事故的统计分析资料表明,人为因素是飞机事故的主要原因,而飞机在起飞、降落过程中又是最容易发生飞机事故的时间段,很不幸的是,这孩子的过错正好符合这些条件。而且我们还不得不指出,飞机起飞前这孩子都不能正常就座,甚至“非要往驾驶室里硬闯,机组人员拦都拦不住”,这本身就是很严重的危及飞行安全的表现形式之一,我们可以因为这孩子是一个残疾人而原谅他的莽撞行为,但是我们不可以因为这孩子是一个残疾人就可以忽略或者纵容他的莽撞行为。而残联认为“无论怎样‘情绪不稳’,都不可能‘严重危害飞行安全’”的判断,很明显带有较强的主观臆断色彩,不足为信。说到底这是一个原则问题,如果国航让这个孩子登机,那起码是对其他233名旅客和机组人员的不负责任。我们不用担心机长是否有权拒绝这孩子继续乘机旅行,因为民航法和相关的国际民航公约都赋予了机长这项权力。我们也不用担心对这孩子行为的判断是否正确,因为本次航班是公共运输航班,而承运人国航是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个别旅客的权利实施必须在不妨害其他旅客的权利自由的前提下进行,这也是宪法所保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现实体现。因此,机长为了机上全体人员和航空器的安全而做出的决定完全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和合理性,是切实维护了绝大多数旅客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支持。
学习到这里,我们也许会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必须提供优质服务以切实保障旅客权利的实施,国航生硬地赶王姬女士的儿子下飞机确实违反了这一规定,王姬女士也质疑“如果孩子真的有什么过错,为什么不加以正确指引”。但是我们必须明白这一点,对于有法定监护人在场的情形下,承运人并没有对被监护人的法定监护义务,即便是承运人主动履行了相应的监护义务,那也是视为承运人额外提供给旅客的特殊服务,而不是承运人的法定义务,是一种特例,而不是普遍性的服务。也就是说,旅客可以要求承运人提供优质服务,但不能滥用这种权利。毕竟“旅客是上帝”只是一种服务目标,而不是航空旅客运输合同中的条款,旅客也不可能因此而单方面主张自己的权利,更不可能就此扩张解释自己的权利而有意忽视自己的义务,那样的话也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至于“歧视残疾人”云云,只不过是当事人的气头话,不必当真。
不学不知道,一学吓一跳,我们原来离一个合格的旅客标准还差的很远很远呢,是该好好补补课了。